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庭审笔录(文字版)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该组书证由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提供,内容包括深圳公安局网警支队关于对深圳快播公司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说明一份及该份说明的附件,其他附件因与案件关联程度不高,故不予出示。首先向法庭出示深圳公安局网警支队关于对深圳快播公司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说明。该份情况说明证明2 012年8月1日开始,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上门对快播公司进行公司信息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发现快播公司确实存在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情况,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正式法律文书,对快播公司给予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快播公司立即整改。后快播公司进行整改,并成立信息安全组,通过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屏蔽大量不良网站1300余个,并将屏蔽结果于2012年8月6日至9月2日2 5次向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上报。

下面向法庭出示的是说明附件四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证明2 012年8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因快播公司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求措施,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对快播公司作出当场处罚。

下面向法庭出示的是说明附件五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2 012年8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责令快播公司在2012年8月16日前整改完毕。

下面向法庭出示说明附件九:互联网邮箱以及“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工作体制”截图。证明快播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开始通过孙某某、李某某向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汇报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工作日志的情况。

下面向法庭出示说明附件十二快播不良信息管理平台的工作汇报。该份工作汇报证明快播公司2012年8月开始建立一系列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安全组,成员有四名,利用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对淫秽视频等不良信息进行过滤屏蔽。这组证据证明在2012年8月至9月深圳网警检查期间,快播公司采取了措施进行了对不良信息的过滤屏蔽。在验收合格后,未再报送任何检查屏蔽情况的文件。

审判长: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没有。

王欣:没有。

吴铭:没有。

张克东:没有。

牛文举: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辩护人:没有。

王欣辩护人:真实性无异议,行政处罚与本案审理的快播软件究竟是否涉及传播淫秽物品没有任何关联。

吴铭辩护人:没有。

张克东辩护人:没有。

牛文举辩护人:没有。

公诉人:进行几点说明,通过行政处罚可以看到快播公司确实存在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情况,之后才建立了110系统,淫秽网站叫快播资源站,恰恰说明快播公司对淫秽物品的影响力。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当时要成立110监管开发运行软件,配备相关人员是基于什么目的原因及要求?

王欣:快播公司的110系统一直部有,深圳网监不知道有这个系统,网络安全包括淫秽视频及其他,经过调查深圳网监才知道快播有这个系统。

审判长:什么时候开始有的110系统?

王欣:2009年就有了,只是开始系统功能较弱。

审判长:从技术上说,能否通过视频影像自动甄别?

张克东:据我了解不行。

审判长:图片能否自动甄别?

张克东:据我了解也不行。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无补充?

快播公司辩护人: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这一组证据材料是一系列的工作安排,是深圳网监对快播公司的要求,这三个要求到整改结束已经完成,这个工作一直延续到案发,证据不但不能证实犯罪行为及故意,恰恰证明快播公司没有犯罪事

实及手段。

王欣辩护人:深圳网监都没有要求定期汇报,因此汇报不是义务。

张克东辩护人:没有。

牛文举辩护人:没有。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案件卷宗材料等书证。

审判长: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没有。

王欣:没有。

吴铭:没有。

张克东:没有。

牛文举: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辩护人:没有。

王欣辩护人:真实性无异议,行政处罚与本案审理的快播软件究竟是否涉及传播淫秽物品没有任何关联。

吴铭辩护人:没有。

张克东辩护人:没有。

牛文举辩护人:没有。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宣读被告人张克东的供述和辩解节录,证明快播公司对于淫秽视频的监管措施是设置110管理平台。下面向法庭出示宣读被告人牛文举的二次供述和辩解节录,证明了快播公司110监管系统的运行情况及2013年下半年由牛文举负责。

审判长: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没有。

王欣:110系统是公司的安全软件。

吴铭:没有。

张克东:我只知道牛文举负责,谁操作我不清楚,并不代表没人管。

牛文举:对于110系统我只负责运用,技术负责并不在我这。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辩护人:对110系统开发运行情况没有异议,关于信息安全员后期没有工作,及临时解散情况与事实不符。

王欣辩护人:没有。

吴铭辩护人:没有。

张克东辩护人:没有。

牛文举辩护人:被告人陈述不全面,快播公司完成深圳网监任务后建立了长期机制,其安全运营小组一直运营到案发。

公诉人:下面出示宣读证人证言。首先是证人沈某某证言,该人系快播公司平台部运维组经理,证明监管淫秽视频的信息安全组归牛文举管理,但该部门从公司腾讯通里面看一直没有成员,公司领导没有提过从技术上对服务期内的文件进行监管。

下面向法庭出示宣读证人李某的证言节录,该人系快播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经理。证明快播公司组织架构中没有信息安全组这个部门,但信息安全员,由李某负责招聘,均为实习生,且其中的卢某某过了实习期后即离开,彭某某2013年离职。

审判长: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没有。

王欣:没有。

吴铭:没有。

张克东:没有。

牛文举: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辩护人:没有。

王欣辩护人:没有。

吴铭辩护人:没有。

张克东辩护人:安全小组录入最初工作量大,之后就是更新的工作,故人员有所减少,但数据库一直在运营。

牛文举辩护人:证人没有接触过网络安全部,故证人证言没有说服力。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宣读证人孙某某证言节录,该人系快播公司市场部员工。证明快播公司用户监管淫秽视频等不良信息的110平台运行情况,该平台于2013年下半年开始即没有人在负责开展淫秽视频等不良信息的屏蔽工作。快播公司110平台和信息安全组因公安提出整改要求而开始运行,在牛文举接手后逐步弱化,并在2013年中下旬搁置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没有。

王欣:没有。

吴铭:没有。

张克东:没有。

牛文举:110系统安全小组一直部有,孙某某并不清楚这事。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辩护人:证言有部分内容是不真实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孙某某的信息安全工作一直持续到2014年。

王欣辩护人:没有。

吴铭辩护人:没有。

张克东辩护人:没有。

牛文举辩护人:证人证言有一部分是不真实的。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宣读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该人系原快播公司运营部信息安全组成员。该份证言证明了信息安全组的工作内容,及110系统的运行机制,其是兼职做信息安全工作,并于2013年5月离职。

下面向法庭出示宣读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节录,该人系原快播公司运营部信息安全组成员。证明110平台及信息安全组的工作内容,其在应付检查期间专职做信息安全大概两三个月时间,后期不再专职做,且公司领导不再过问,其于2013年4月离职,陈某在此之前离职。

审判长,第四组证据出示完毕,证明了相关权力部门对快播的检查处理情况和快播公司所谓的110系统、安全小组的运行情况,证明了快播公司除了应付检查外,怠于履行审查监管责任,进一步印证了放任心态。

审判长: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没有。

王欣:没有。

吴铭:没有。

张克东:没有。

牛文举:彭某某说的与事实不符,后面有人接手,但他不知道这事。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没有

王欣辩护人:没有。

吴铭辩护人:没有。

张克东辩护人:没有。

牛文举辩护人:证人确实参与安全信息组工作,他描述过工作繁重,说明当时录入信息量大,开始屏蔽网站数量大,说明效果是显著的。其陈述后来应付检查就不再工作了,是个人主观评价,不能说明事实。这恰恰说明工作结束后进入了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