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罪名解析

立案量刑标准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构成要[……]

阅读全文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相关法律法规

(点击查看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立案量刑标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