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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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