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阅读全文

各省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按首字母排序)

安徽省 北京市 重庆市 福建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河北省 黑龙江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吉林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上海市 山西省 陕西省 四川省 天津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法律法规

(点击查看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量刑标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