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概念与构成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八节(第358至362条)规定的一类犯罪,共有7个罪名,指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七节(第347至357条)规定的一类犯罪,共有12个罪名,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