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第338至346条)规定的一类犯罪,共有15个罪名,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它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