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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上特殊主体,只能是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本罪是结果犯,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否则不构成本罪。

立案量刑标准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重特大案件标准

(一)重大案件

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一件以上的;

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4、导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二)特大案件

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十件以上的;

4、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