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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八条第二款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危害行为上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三是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本罪在危害结果上要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立案量刑标准

第四百零八条第二款 【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