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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概念与构成要件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则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达到营利目的,均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凭据作用,因此,这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单位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2、数量较大: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

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数量巨大: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

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