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3号]包武伟危险驾驶案——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法律适用

文章摘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包武伟,男,1968年1月18日生,个体经商。2013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逮捕。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

声明:

由于版权关系,罪名网整理的《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不能在网站上与大家分享。欢迎加入罪名网QQ群534871769获取其他资料。

另外给大家推荐一个热心网友开发的搜法小程序,内容更丰富,不仅仅有刑事方面的,还有民事方面的。打开链接扫描二维码

《[第1073号]包武伟危险驾驶案——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法律适用》上的一个想法

  1. 首先抛开缓刑的事不说,这判决本就有问题,刑法规定,数罪中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存的,执行有期徒刑,而且该判决中,却是执行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与法律不符。
    再说缓刑问题,首先对江阴法院是否有资格撤销该院对其故意伤害的判决的任何部分提出质疑。我国以下几种情形,是依法撤销原裁判的情形
    1:上诉期内,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原裁判
    2: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最高法院撤销各级法院的裁判,各个法院撤销自己或者其下级法院裁判,有上级法院指令异地再审的,各个法院撤销同级或者同级的下级的裁判
    3: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嘴,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缓刑或假释决定的裁判。(同时这也是唯一一个下级法院能撤销上级法院裁判内容的情形。)
    然而纵观本案,不符合以上情形,本案当然现在不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因为判决还没有生效,但没有生效的判决,是否可以随意撤销,虽然没有过规定,但我认为是不行的,因为缓刑判决尚在上诉期,而因为上诉期内犯罪,而剥夺了的当事人对其前一起案件的上诉权,可以说没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万一这段时间,当事人提出上诉怎么处理?涉及异地了又怎么处理?而且人大常委会的那个规定,虽然删除了启动审判程序的规定,但我认为,还是有必要启动的。因为该规定虽然规定了这类案件适用刑法七十七条的规定,但不意味着可以撤销未生效的判决。综上,我认为该案当时用以下方法处理更加恰当:
    一、故意伤害案件上诉期内,检察院依法抗诉,由二审法院改判实刑,一审法院对其危险驾驶作出判决后,再数罪并罚。或者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将两期案件合并。
    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故意伤害案再审,之后或者之前与危险驾驶罪并罚。
    以上是我的一些个人看法,还望考虑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