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32至262条)规定的一类犯罪,共42个罪名,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