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苏检会(200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款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现对办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适用法律意见:

一、伪造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属于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

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四万元的,或者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属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

三、伪造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有价票证“数额巨大”。

四、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四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二万元以上的,属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巨大”。

五、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上述各起点标准的5倍。

各地在执行该意见时,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部门,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