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解析

罪名网注: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该罪名已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所谓窃取,就是指偷取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通过采取类似于偷窃等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何为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有规定,但应当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也包含主观恶性)、非法获取的方式及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所产生的后果这三个方面进行综合的认定。

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