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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暴力取证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证言、出于什么动机,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

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

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立案标准: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暴力取证的;

4、造成冤、假、错案的。

(三)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的;

2、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暴力取证的;

3、致使无辜的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