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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求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虚假诉讼除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是侵蚀司法公信力和法官队伍廉洁性的毒药。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凭空编造。如通过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法,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本罪仅限于在民事诉讼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刑事和行政诉讼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不需要有犯罪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犯罪结果只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犯。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立案量刑标准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