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170至191条)规定的30个罪名,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