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32至262条)规定的一类犯罪,共42个罪名,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分类目录归档: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件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遗弃罪的罪名解析
破坏军婚罪的罪名解析
重婚罪的罪名解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罪名解析
破坏选举罪的罪名解析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
报复陷害罪的罪名解析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