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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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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