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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件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只处罚组织者,也即在乞讨团体中起组织、策划、,指挥、领导作用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关键要看其在组织乞讨活动中是否起组织的作用。

(二)主观方面

组织乞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是在组织未成年人与残疾人乞讨,这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组织乞讨罪。

(三)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组织乞讨不但侵害了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带来了混乱。其中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与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是必须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的行为;

二是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采用的是暴力、胁迫的手段。

暴力手段,在本罪中一般是指行为人直接对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殴打、捆绑、非法拘禁、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等。但是行为人采取的暴力手段以造成被害人轻伤为其上限,如果故意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便属于组织乞讨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择一重处断的理论,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是被组织的对象是残疾人与未成年人,且人数应当是多人。

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