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48号]李良顺运输毒品案——被告人以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毒品,但否认明知的,如何认定
- [第547号]冯忠义、艾当生贩卖、运输毒品案——对同时为自己和他人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如何量刑
- [第546号]王会陆、李明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但系毒品再犯的,亦应从严惩处
- [第545号]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应如何处理
- [第544号]呷布金莫贩卖毒品案——对贩卖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适用标准,但系毒品惯犯的,如何量刑
- [第543号]龙从斌贩卖毒品案——对毒品犯罪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标准,又系毒品再犯的,如何体现从重处罚
- [第542号]贺建军贩卖、运输毒品案——保外就医期间再犯毒品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毒品再犯
- [第541号]吴乃亲贩卖毒品案——罪行极其严重,虽有重大立功,但功不抵罪,不予从轻处罚
- [第540号]张树林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如何量刑
- [第539号]马良波、魏正芝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人的实际地点不一致的,能否认定为立功
- [第538号]申时雄、汪宗智贩卖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数量引诱
- [第537号]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对有特情介入因素的案件如何量刑
- [第536号]赵敏波贩卖、运输毒品案——未进行毒品含量鉴定的新类型毒品案件应如何量刑
- [第535号]李昭均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氯胺酮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 [第534号]王丹俊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把握新型毒品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 [第533号]李补都运输毒品案——被告人运输毒品数量大,但不排除受人雇佣的,如何量刑
- [第532号]吉火木子扎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与死刑适用的关系
- [第531号]赵扬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
- [第530号]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 [第529号]吴杰、常佳平、信沅明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贩毒网络中主要被告人的罪责
- [第528号]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单位及孙伟民等人贩卖、运输、制造、转移毒品案——不明知他人购买咖啡因是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违规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 [第501号]高国亮、李永望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加工、生产混合型毒品“麻古”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 [第500号]赵廷贵贩卖毒品案——贩卖含量极低的海洛因针剂,如何认定毒品数量并适用刑罚
- [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
- [第463号]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非法买卖枪支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行为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