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罪名解析

刑法罪名的解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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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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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体往往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娴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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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概念与构成要件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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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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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或者是华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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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与构成要件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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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者损坏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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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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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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