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罪名解析

刑法罪名的解析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罪名解析

立案量刑标准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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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件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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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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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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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血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件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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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件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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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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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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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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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进行抢夺或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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