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指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所谓运输,是指在中国境内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所谓加工,是指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作为原料采取雕刻等方法制成工艺品等各种成品,或者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半成品制成某种成品,或者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成品进行进一步的处理之成为更加完美,更精致的成品的行为;
所谓出售,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的作价销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具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行为之一的,即以本罪论处。
立案量刑标准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对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
2、“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