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颁布日期:19990916  实施日期:199909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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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高价、 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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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执行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1999]第3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1998)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执行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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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

关于印发《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央政法委、军队、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当前打击骗汇犯罪斗争中的有关问题。现将会议形成的《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理骗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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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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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7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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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供电(电业)局:

为保护国家电能不受侵占,维护电力供应与使用秩序,严厉打击盗窃电能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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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1998〕20号

为依法惩处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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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罪名网注:目前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和故意毁坏财物等罪的量刑已有新规定,目前该规定仅暂时对聚众哄抢罪适用]

苏高法发[1998]14号 1998年7月16日

各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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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

苏高法发[1998]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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