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概念与构[……]

阅读全文

各省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按首字母排序)

安徽省 北京市 重庆市 福建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河北省 黑龙江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吉林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上海市 山西省 陕西省 四川省 天津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挪用公款罪相关法律法规 更多

(点击查看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案量刑标准等内容)

挪用公款罪相关指导案例 更多

挪用公款罪相关理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