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高检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加强办案工作指导,加强渎职侵权案件管理工作,高检院根据修订刑法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演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已于2001年7月2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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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22号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年7月3日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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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1〕19号

二○○一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次会议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八十七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分别于2001年5月10日、2001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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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7号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10523  实施日期:2001052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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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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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法〔200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此类案件中涉及的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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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年5月9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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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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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1号
(2001年3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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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有关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2001年2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其数额达到5000元或者有下列严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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