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02)7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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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公发[2002]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了统一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尺度,稳准狠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彻底摧毁其赖以生存、坐大的经济基础,深挖其后台和“保护伞”,提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结合“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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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2]1号

2002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6日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请示》(闽检〔2000〕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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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

(法工委复字[2002]3号 2002年1月14日)

审计署:

你署2001年11月22日来函(审函[2001]1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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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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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关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00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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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29号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11017  实施日期:2001102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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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意见

为依法惩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经济损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提起公诉前追回的经济损失,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时不予扣减。但犯罪嫌疑人主动挽回或者积极协助挽回的经济损失;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民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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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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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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