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修改新增取消的罪名一览表

修改罪名:

序号 罪名 刑法条文 法律依据
1 走私固体废物罪→走私废物罪 第152条第2款 修正案四第2条
2 非法收购资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344条 修正案四第6条
3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344条 修正案四第6条

 

新增罪名:

序号 罪名 刑法条文 法律依据
1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244条之一 修正案四第4条
2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344条 修正案四第6条
3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399条第3款 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4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第399条第3款 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