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7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文章摘要:

一、基本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星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星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只是准备抢劫,未确定抢劫汽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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