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新旧变化 |
一 |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
[第12号]唐友珍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
文章摘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友珍:女,30岁,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1998年3月13日被逮捕。 1998年5月2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被告人唐友珍犯运输毒品罪,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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