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罪名解析

刑法罪名的解析

非法行医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件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

阅读全文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概念与构成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

阅读全文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毒种、菌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阅读全文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

阅读全文

破坏界碑、界桩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三条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破坏界碑、界桩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桩、界碑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桩而故意加以破坏。至于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贪财[……]

阅读全文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件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阅读全文

组织越狱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组织越狱罪,是指狱中的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而按组织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阅读全文

脱逃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脱逃犯罪行为会造[……]

阅读全文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概念与构成要件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阅读全文

窝藏、包庇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