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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依法享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才能构成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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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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