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还是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只要其实施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之行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具备特定目的之目的犯,即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实施贿赂行为。

(三)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