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罪名解析

立案量刑标准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

阅读全文

江苏省关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规定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相关法律法规

(点击查看关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立案量刑标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