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及非军人非法出卖或者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军职人员的特定身份,不具备军职人员的特定身份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阅读全文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盗窃或者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军职人员身份,不具备军职人员[……]

阅读全文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

阅读全文

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六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军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阅读全文

逃离部队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逃离部队罪,是指军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

阅读全文

战时自伤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战时自伤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所有参加作战的军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军事义务的范围很广,凡要求行为人实[……]

阅读全文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主体是所有参加作战的军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

阅读全文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

阅读全文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

阅读全文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他们为自身职责的性质决定,不[……]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