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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包括达到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这里的单位应当是指与被侵害的他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国家劳动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所谓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如不准职工外出、不准职工参加社交活动等。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性质只能是不至于导致重伤以上结果的非剧烈的行为,“暴力”程度造成的后果不能突破“轻伤”范围;

所谓“威胁”,是指以给劳动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者因受到各种威胁产生心理强制而不得已进行劳动。

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劳动罪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

(一)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严重: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追诉标准酌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