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被破坏并导致产生严重后果。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三种:一是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船、军用车辆等。二是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三是军用通信,是指军队为实施指挥、运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它是保障军队指挥的基本手段。如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发生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均对构成本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失去使用价值;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严重影响军事行动等等。

立案量刑标准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对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

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2、对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规定

(一)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二)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