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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罪名的历史沿革

一、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了413个罪名。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

二、97年刑法于生效施行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对罪名有所增减。为了避免检察院和法院对罪名的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罪名进行了调整:修改了16个罪名(其中1个罪名修改为2个罪名,即修改增加了1个罪名),新增了5个罪名,取消了2个罪名。《补充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终于有了准确的数字,为418个。详见:《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修改新增取消的罪名一览表

三、2003年8月2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4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22个。详见:《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修改新增取消的罪名一览表

四、2007年11月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修改了8个罪名,新增了14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35个。详见:《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修改新增取消的罪名一览表

五、2009年10月1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修改了4个罪名,新增了9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44个。详见:《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修改新增取消的罪名一览表

六、2011年5月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7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51个。详见:《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修改新增取消的罪名一览表

七、2015年10月30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修改了13个罪名(其中有两处由2个罪名合并成1个罪名,即修改减少了2个罪名),新增了20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68个。详见:《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修改新增取消的罪名一览表

八、2021年2月2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一》。两高出台《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新增了25个罪名,取消了10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83个。罪名网将逐一把这些罪名做出解析。把每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做一个汇总。

附最新《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83个)

在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名及罪名相应的量刑区间,但没有对量刑做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一部分罪名的立案及量刑标准做了司法解释。但更多的罪名(主要是经济有关的罪名),由于各地区发展水平不一,没有统一划分标准。因此这些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的量刑幅度由各个省一级的司法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本站罪名的体系

本站的罪名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罪名基本构成要件
  • 罪名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分全国和省一级,包括人大颁布的法律及公检法相关规定或司法解释及各省高院的指导意见)
  • 罪名相关案例(以《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的案例为主)
  • 相似罪名的比较

附我国刑法最新罪名分布一览表

目录 起止条文 罪数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02至113 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14至139 5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0)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40至150 10
第二节 走私罪 151至157 10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58至169 17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70至191 30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92至199 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200至211 14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12至219 8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20至230 13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31至261 43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62至275 13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6)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276至303 5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304至316 20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317至322 8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323至328 10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329至336 13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37至345 16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46至356 12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57至361 6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62至366 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367至380 23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381至395 14
第九章 渎职罪 396至418 37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419至450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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