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量刑标准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件
嫖宿幼女罪,是指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是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的幼女。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立案量刑标准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追诉标准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